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的主要影响和应对措施
构建统一纳税制度的税制改革道路上我国经历了漫长的过程,2012年1月1日,首次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2016年5月1日,“营改增”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实现了增值税在全国全行业征收。自此,建筑施工企业也开始征收增值税。
建筑施工企业的建设周期比较长,是一个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其成本中人工成本比较高,大多占25%左右,人工成本主要由民工提供劳务构成,而民工的流动性比较大,难以进行规范统一管理。同时其采购的工程物资的种类繁多,由于其自身特殊性及其相关行业范围广,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过程中面临相对复杂的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的主要影响
难以取得足够的进项进行抵扣
建筑施工企业的人力成本通常是签发外包普通服务行业发票或者是签发自制的员工支付凭证,无法得到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工程物资的采购,进项税率一般是16%,如钢材、水泥、木方、模板等,而其他主要材料如商品混凝土、砂石等,一般只能取得3%的进项,因为若供应商是以水泥为原料生产水泥混凝土,可以选择3%的税率简易征收;若供应商为生产企业,其自产的建筑用砂、土、石料以及自产砂、土、石料连续生产砖、瓦、石灰等可以选择3%的税率简易征收。在实际操作中,施工企业大多会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经营户甚至于自然人个人采购工程物资,因为价格相对便宜,而这些供应商很难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只能提供3%进项税额的发票,甚至于不能提供发票,导致进项税额抵扣偏低,建筑施工企业将负担更高的增值税。机械租赁适用税率为16%;但是目前的出租方的机器大多是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他们一般会选择3%简易计税导致了建筑施工企业的进项不足。
对企业的现金流量产生较大的影响
“营改增”后企业缴税的税率由原来的营业税税率3%增长到增值税税率11%(2018年5月1日后为10%),一旦纳税义务发生就需要申报期内缴纳税款,此外建筑施工企业收到预收款时,需要到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给企业现金流量带来较大压力。考虑到资金的占用成本,企业在支付供应商款项时,需要考虑发票是否能够及时取得,两者的时间差越大,资金占用的机会成本越高,造成了施工企业较高的资金压力,企业在“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应该尽量避免这种时间差给企业资金流量带来的不利影响,预付款后要催促供应商及时开具发票。
对纳税的影响
“营改增”前,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地点在项目所在地,由项目所在地税务局代开发票,根据营业额进项纳税申报。“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需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每月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需要总公司开具发票,并且所取得的进项税额需要在网上进项勾选认证后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价外税的税收负担最终由消费者承担。“营改增”后完全颠覆了以前的产品定价模式,企业建筑产品的价格构成需要重新调整定额,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营改增”后执行新的定额标准,相应的建筑企业需要调整企业内部预算。
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的应对措施
通过劳务外包,规范人工成本
“营改增”催生了建筑劳务公司的出现,建筑施工企业为规范管理,可将劳务成本外包给建筑劳务公司,这样建筑劳务公司可以开具3%或10%税率发票,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抵扣进项,降低了企业的成本负担,同时也减轻了企业对民工的管理成本。
全员培训,转变理念
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的文化程度不尽相同,同时对税的认识不足,增值税对大家来说都是陌生的,我们应该结合增值税的相关政策,梳理好与之相适应的规范流程,加强对内部人员的培训,转变员工对税的认识,强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要性。工程人员在采购各环节不能单一考虑价格,为方便只求钱货两清,还要综合考虑对方的纳税类型,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能够开具发票以及开具发票的种类,并比较实际成本等。加强纳税筹划,从源头进项控制,在进行采购的过程中,尽量从一般纳税人公司采购,在质量相同的情况下,要比较实际成本,选择实际成本低的。专票的实际成本=含税价-税额*(1+附加税率),若取得的是普通发票,则实际成本=含税价,企业应根据此公式测算,综合考虑,尽量选择实际成本低的供应商。
确定施工项目的计税方式
在与甲方签订合同之前,我们应该提前测算是否能够取得足够的进项进行抵扣,对于进项不足的我们可以与甲方协商签订甲供材施工合同,这样我们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对于预估可以取得足够进项进项抵扣的项目,我们可以选择一般计税。